□特约评论员 王 聃
《旅游法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,但部分出游线路价格已悄然翻倍。根据该法规定,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,在《旅游法》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前,他们暂时采用“一刀切”的方式取消购物环节。可记者多日来走访京城多家旅行社门店发现,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,东南亚、台湾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组团报价调整最大。据了解,调整幅度最大的涨幅超过100%,平均涨幅大约在20%到30%之间。(9月29日《新京报》)
涨价总是天然令人反感,也最容易丧失消费者的认同,那么紧随《旅游法》出现的出游涨价又该如何评价?至少从现在看起来,无论是观察者还是主管部门对此都形成了某种共识:“涨价潮”仍算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。《旅游法》在对此前旅游市场中的某些潜规则开火,增加购物点、强迫购物等行为全部被禁止,此时,不透明的利润收益就会顺理成章以明价格的形式而出现,并直接兑现为出游价格的翻倍式变化。
旅行社的出游线路价格在变化,一种貌似“顺理成章”的接受心态也在形成,但真正被漠视的是高至100%的涨幅,“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,调整幅度最大的涨幅超过100%,平均涨幅大约在20%到30%之间”——— 试问,在补偿此前部分或明或暗的旅行社利润之外,这样的价格波动本身是否也有着“趁火打劫”的意味?换而言之,它是否借机进行了一次提价?事实上,当一些旅行社不惮于宣称亏损时,消费者面对的恰是一个不透明的旅游市场。当部分出游线路的价格悄然暴涨,它会刺激自助出游的增多,一样增多的还有公众的暧昧想象。
所以,我认为真正要追问的是:如果说涨价为《旅游法》推行所激发的自发市场反应,那么在此种反应后管理者还应该做些什么?合理引导一种规范化的定价方式,尤显刻不容缓。即便有再多的借口,出行线路的涨价部分,也只是对导游小费与过度购物提成的“转嫁”,它不可延续,也难以被游客长期接受。这就要求物价部门必须对涨价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,防止“漫天要价”。当然,这也会是一个市场的自我调节过程,消费者会用脚投票,让过度涨价者丧失市场支持,进而在竞争中淘汰。正因为如此,真正需要价格监管的,恰是那些看似不可撼动的大型旅行社。
追问定价机制的合理性,事实上也不是对一个旅游市场的全部诉求,旅游说到底还是“人”在大地上的行走,消费者的现实体验与性价比感受才攸关重要。即便程度不等的涨价可能会是一个时期内的表现,那么如何也让消费者获得与此相关的旅游服务质量提升?这需要重构的无疑是旅行社、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游客之间的市场关系。旅行社必须尽快走出一种以“人员红利“为主的简单赢利模式,而更多注重到优良线路开发和服务产品质量的提升上。只有赢利模式得以较大程度的改变,它才足以养得起导游与工作人员,也才能低价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。而这,需要的是相应配套鼓励机制的出台,也依赖于管理者的扶植与推进。
许多年过后,当旅游市场早已不是今天这番粗糙模样,我们再来看此轮随《旅游法》而涌现的涨价潮,它是否像极了某种市场化的撒娇?对此我并不确定,倘若说它是中国旅游市场化进程中的阵痛,应该是中允的评价。别指望一部《旅游法》就能解决所有问题,也别奢望市场自身的调节就足以让发展中的问题全部消失,与此必不可少的还是监管者的责任。这一点再一次被旅行市场的波澜所验证,也不妨再一次的重复与强调。
(原标题:如何看待随《旅游法》涌现的涨价潮)